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

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的登记、犬只电子标识植入,查处犬只伤人、违法养犬等行为。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犬类收容场所的建设、管理,对流浪犬的捕捉、收容、处置,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和疫情监测处置及疫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发放犬只免疫证,对犬只诊疗、规模养殖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预防,人患狂犬病等疫情的监测,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和犬伤患者诊治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和文体广电、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犬只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