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犬只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和其他特种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