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第十八条有效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公园、火车站、汽车站、机场以及商场、宾馆、餐饮等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残疾人携带助残犬除外。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禁止携犬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