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在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雨)篷、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不符合城市管理规定的,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城市容貌物品的,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在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