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与标识、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当符合规范。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行道树设置商业广告设施;不得利用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超出屋顶天际线、遮盖建筑物玻璃幕墙或者窗户等设置商业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破损、陈旧、污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