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