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城镇居民饲养犬类等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