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公共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通风、水质、采光、照明、噪音以及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保持个人卫生,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四)严格换洗和消毒顾客用具,定期维护和检查卫生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范围按照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予以确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