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批准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者不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批准使用土地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批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和实施土地征收的;

(四)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批准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

(五)违法减免耕地开垦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土地复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的;

(六)拒绝、阻碍自然资源督察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