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用地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