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节 土地征收和补偿第五十二条有效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置。涉及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