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节 土地征收和补偿第四十九条有效以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公开方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承租人,并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