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节 土地征收和补偿第三十七条有效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的,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应当发布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以及相关工作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的,对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