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建设占用土地,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未利用地的,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经批准后,需要调整用地范围的,应当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影响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用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先行占地施工手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