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国家、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实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单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