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其中接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决定代理职务、决定任免个别副省长、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须由提请人或者提请人委托的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说明。常委会分组审议时,提请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