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十三条有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