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健全区域协同标准化工作机制,协商区域内标准化重大事项,推进区域协同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区域标准化技术合作,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