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重点支持参与基础通用、产业共性、新兴产业和融合技术等领域标准研制,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发展,推进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科学技术研究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制定同步、科技成果产业化与标准实施同步的工作机制。
支持创新性和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的标准创新成果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