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推动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