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条规定,未经依法许可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理服务活动,或者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混合运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