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本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各环节智能化服务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连通,按照要求收集、汇聚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数据信息。
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和单位应当配备数据信息收集、传输设施设备,并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数据信息汇聚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