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综合协调和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总体布局,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政策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足额安排、按时拨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资金,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和督促辖区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和指导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规定职责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