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将小区闲置或者低效使用的房屋和设施改造为老年食堂及其他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