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激励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将小区闲置或者低效使用的房屋和设施改造为老年食堂及其他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