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村、社区养老服务第三十条有效鼓励、支持村民委员会、老年协会等组织利用农村幸福院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