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实施处罚。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