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接到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未进行整改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