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测的;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对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消防器材摆放地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实行划线标识管理的;
(三)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定期对电器产品、电气线路进行检测的;
(四)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聘用未经消防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