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一)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配备灭火器材的;(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未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