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供水、供电、通信、燃气、医疗急救等有关单位建立灾害事故救援应急协调机制,相互通报灾害信息;有关单位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与灭火和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灭火和应急救援提供必要协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