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专职消防队的营房、人员、车辆、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并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农村、社区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