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二章 租赁规范第九条有效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标准。本市人均租住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