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四)自建房的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证明材料;

(五)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受托代管的房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或者材料。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