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房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二)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搭建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

(三)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四)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五)配合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信息采集和检查工作,如实说明居住人员情况,属流动人口的,入住后按照规定申办暂(居)住证;属境外人员的,应当在入住房屋后二十四小时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住宿登记;

(六)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明人员,发现租赁房屋内或者同住人员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