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