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单位和场所,可以依照规定的判定标准提出意见,由应急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实行挂牌督办,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整改:
(一)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连片村寨等区域性火灾隐患突出,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薄弱,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无统一消防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四)其他违反消防规划或者消防技术标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