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各项政策措施的;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依法处理举报、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