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区域协同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以及互联网平台企业等新就业形态企业的监管,督促其落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项法律、法规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