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管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区域协同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以及互联网平台企业等新就业形态企业的监管,督促其落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