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日常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服务不规范、违法违规风险高、投诉举报集中、发生违规失信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及时整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