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管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鼓励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诚信示范机构评选、骨干企业培养、服务产品创新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