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

(二)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四)泄露、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五)发布虚假或者违法的求职、招聘信息;

(六)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七)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八)扣押个人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

(九)向个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等财物;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