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
(二)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四)泄露、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五)发布虚假或者违法的求职、招聘信息;
(六)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七)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八)扣押个人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
(九)向个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等财物;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