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市场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