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等方面的人才需求,引导或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并根据引进人才的层次、数量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