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社区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社区,是指城市一定区域内居住的居民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和为居民提供服务的基本单元,一般是指居民委员会开展居民自治的地域范围。本条例所称城市社区建设,是指践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理念,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社区治理体系的活动。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