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城市社区,是指城市一定区域内居住的居民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和为居民提供服务的基本单元,一般是指居民委员会开展居民自治的地域范围。

本条例所称城市社区建设,是指践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理念,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社区治理体系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