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社区应急制度体系,强化应急状态下城市社区自身恢复运转能力。

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城市社区各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做好风险研判、预警、应对等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活动,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驻城市社区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应急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