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的;(二)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办理报装超过期限的;(三)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的;(四)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