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按照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