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章 人文环境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入学保障机制,落实有关入学就学优待政策;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加大异地就医医保报销力度;完善交通、住房、生态、公共空间等城市功能,提高公共文化、社会保障服务水平,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打造宜居宜业良好环境,增强对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吸引力。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